深圳法院再发典型案例:向禁烟国出口电子烟被查扣,货代索赔难获全额支持

2025/10/30 18:02

今年7月31日,深圳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某企业向禁烟国家出口电子烟遭查扣后引发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电子烟公司与货代公司均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双方各承担 50% 的责任(相关详情可查阅《向禁烟国家出口电子烟,货物被查扣如何赔,深圳中院这样判!》)。时隔不足两月,9 月 19 日前海法院再度发布同类典型判例,一起向沙特(电子烟进口受严格监管)出口电子烟被查扣的案件中,法院同样判定电子烟公司与货代公司对相关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

深圳是全球电子烟产业的聚集地,深圳中院对于向禁烟国家出口电子烟纠纷的判决具权威性。前海法院是深圳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辖地,电子烟出口的纠纷大多由前海法院管辖,因而前海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深圳中院和前海法院接连发布的两起典型案例,发生了裁判思路的重大转变,不再一味支持电子烟企业全额索赔要求,转而认定同等责任,为后续同类案件审理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子烟公司与被告某货代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货代公司代理电子烟公司办理中国至沙特阿拉伯王国(以下简称沙特)的电子烟运输及清关事宜,并承诺如若出现丢失或清关时扣货,货代公司按约定运费的2倍赔偿。

其后,电子烟公司将4388公斤货物交付给货代公司运输,其中2363公斤货物到诉讼时仍然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协商不成,电子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9万元。

货代公司抗辩,本案中运输标的为电子烟产品,双方均知晓电子烟在沙特属于禁止入境物品,双方均清楚这种违反沙特法规,运输电子烟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案涉剩余货物因无法清关堆放在沙特邻国又难以退回,所以不应该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案涉货物清关入境地点在沙特,根据沙特规定和相关领事馆通知,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货物运输、清关方式的沟通记录,可以认定电子烟公司委托货代公司将电子烟清关、派送至沙特境内系违反当地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案涉合同虽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受沙特当地法律的限制,存在履行障碍。对于不能送达的货物,运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部分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明知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对于货物损失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货代公司应向电子烟公司支付50%的货款赔偿款并返还相应运费。判决货代公司向电子烟公司支付赔偿款35万元,返还运费3186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货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深度解读

1.前海法院案例再次确认,向禁烟国家出口电子烟未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

首先,《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违反其要求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其次,案例明确了违反目的地国法律法规,并非我国法律法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再次,以往存在个别判决,认定双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进而认定合同无效,深圳中院和前海法院的两起典型案例予以了纠正。

2.合同虽然有效,但存在履行不能,应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

案涉《运输协议》虽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效,但其约定的事项并不符合运输目的地的法律规定,由此将导致合同客观履行不能的结果。《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合同不能履行的部分,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失。

3.否定了以往对电子烟公司的索赔全额支持的裁判规则,转而认定电子烟公司和货代公司存在同等过错,各承担50%损失。

作者统计了广东省法院系统公布的向禁烟国家出口电子烟被查扣的全部判决情况,此前绝大多部判决尊重合同意思自治,认定运输合同有效,货代公司未能依约送货到指定地点,构成违约,应全额赔偿电子烟公司的货物损失。今年发布的两起典型案例,裁判思路发生180度大转弯,虽然依旧认定合同有效,但同时认定合同存在履行不能应部分解除,进而以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各承担一半损失,否定了一律认定货代公司单方违约(无过错责任)、应予全额赔偿的裁判规则。在此特别提醒,建议电子烟公司分散出口物流风险,如遇出口物流纠纷,不要将诉讼或仲裁作为diyi选择,更多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实现利益保障。

4.即便约定货代公司按X倍运费赔偿(通常为2~4倍),电子烟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低的,仍可要求法院调高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深圳中院的案例约定按40元人民币/KG的标准进行赔偿,前海法院的案例则约定按运费的2倍进行赔偿,电子烟公司均主张赔偿标准过底,显失公平,要求按货值赔偿,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各承担货值损失50%的责任。在此特别提醒,电子烟公司不能一味接受货代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模板赔偿条款的约定,在约定赔偿标准过低的情况下,至少应按各承担50%责任的底线去谈判,协商不成果断起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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